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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必赢官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18-06-08

 本科课程(以下简称“课程”)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基本任务之一,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有效保证。为推进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校“一流本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建设“一流本科”。

第二条    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伟人嘱托,传承红色基因,强化使命担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不断推动课程教学、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树立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坚持立足学校综合性大学的办学定位,发挥文、理、工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丰富课程资源,优化课程内容,完善课程体系。

第四条    坚持“讲政治、讲质量、讲效益、有团队、做研究”的理念,全面统筹课程教育教学各环节的育人资源,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实现整体优化、资源共享、特色明显、品质提升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    坚持围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建设,不断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评价方式,支撑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安排

第六条    课程设置的总体要求:

(一)必要性:课程能够支撑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的达成,能够优化学生知识、素质或能力结构,而非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二)前瞻性:课程内容注重知识逻辑体系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结合,能够反映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

(三)可行性:课程负责人与团队教师具有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能力,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符合学校课程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特色性:课程内容能够充分体现自身的教学优势,发挥课程团队的研究特色;课程体系能够反映我校在本科人才培养中长期形成的办学传统与特色积淀。

第七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

(二)课程建设主体单位明确,必修课应有稳定的授课团队(其中学科基础课程一般应有3名以上团队成员,其他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配备2名可授课教师);

(三)课程应由具有良好师德、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教师承担;

(四)课程教学文件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教学日历、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等);

(五)具备开设实践环节的必需条件。

第八条    每学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开课计划,开课安排必须兼顾质量与效益,合理控制课堂规模,以中班授课为主体,鼓励开展研讨式小班教学。

第九条    各学院(系、教学部)应合理分配教师教学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教师授课课时、课程门数的上下限,且与单位津贴分配挂钩。教师每学年讲授本科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40学时(艺术学院和承担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师除外)。

第十条    各学院(系、教学部)在安排授课教师时,应根据课程性质及所属课程组,结合学院(系、教学部)教学团队情况以及教师研究方向,合理安排课程授课教师。优先安排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好的专任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未开展学术研究、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原则上应少安排或不安排教学任务,机关管理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安排教学任务,无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机关管理人员等各类非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主讲本科课程。

第十一条  落实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制度。不断提高教授承担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专业核心课程的比例,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任的基本要求,教授每学年原则上应系统讲授不少于64学时的本科课程(双肩挑教授不低于32学时),教学任务较少的学院(系、教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教授授课课时要求,但不得低于32学时。

第十二条  落实新任教师助教制度。未承担过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新任教师,学院(系、教学部)原则上应安排其担任一年的助教工作,通过听课(不少于16学时)、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评阅试卷、组织讨论、指导实验、参与教案编写、课程建设与实验室建设等教学活动,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学能力,真正过好教学关,学院(系、教学部)应将其纳入教学团队、配备指导教师进行传帮带,对其助教工作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教学部)核算业绩津贴时应根据教师教学任务合理分配,并统筹考虑课堂规模、课程教学质量等因素。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建设

第十四条  为了增强课程建设的针对性,提高课程建设水平,课程实行分类分级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科课程建设分为重点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

(一)重点课程。包括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该专业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培养起重要支撑作用的课程及立项建设的课程,主要有以下四类: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立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校级课程。

1.公共基础课程。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A类课程、B类课程和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其客观地认识社会及历史发展,掌握具有共同规律的知识和工具,使学生身心两个方面得到健康的发展。

2.学科基础课程。主要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将来在该学科任一专业发展的基本能力。

3.专业核心课程是指能反映专业最基本的知识点和专业特点的课程,各专业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定。

4.立项建设的各级课程。由相应部门发文确认予以立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校级课程。

(二)普通课程。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除重点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特别是普通课程应着力进行基础性建设。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各类课程特别是重点课程应在基础性建设更加完善的前提下,着力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

(一)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程团队鼓励老中青结合,并有明确措施保障青年教师学术成长与教学能力的提高。未进行相关科研工作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承担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课程教学目标明确,知识点清晰,重点难点把握准确,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顺畅。课程教学内容既要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更要广泛地吸收和整合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体现学科前沿领域,并结合专业特点,形成特色鲜明的课程教学内容。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课程实验和实习教学平台,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探究性实验,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融入创新创业理念。要改革教学理念,在强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加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的培养,强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

(五)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提倡师生互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学校的“课程中心”等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立体式教学。

(六)改进考核评价方式。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逐步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灵活多样,平时考核可采取作业、答辩、课堂测验、读书报告、课堂交流和讨论、期中考试、课程论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进行,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选编优秀教材。原则上应选用国家级或省部级的规划教材、获奖教材等优质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应使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应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鼓励教师编写符合教学要求、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具有我校特色的高水平教材。

(八)网络教学优质资源建设。积极建设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包括课程介绍、电子教材、授课录像、网络课件、案例库、试题库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九)开展课程教学相关研究。鼓励课程教学团队和任课教师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教学研究,积极承担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题,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十)重视课程教学效果反馈。应注重课程教学质量与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接受知识、探索知识的过程,在备课、教学、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关注学生学习的体验,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与效果。

第十八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系、教学部)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其他授课教师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并向全校免费开放。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职责与分工

(一)学校

1.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加强课程设置审核,督促落实课程教学任务。

3.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潜心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着力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4.审批各教学单位的建设计划与验收目标,对各教学单位的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确定立项课程,组织开展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6.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交流、咨询、服务体系,为教师教学发展与能力提升提供支持。

7.组织开展质量追踪检查评估等。

(二)学校教学委员会

学校教学委员会依据《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湘潭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规程》,对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与评估。

(三)学院(系、教学部)

1.学院(系、教学部)负责对本单位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本单位建设经费。

2.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发展规划,落实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与建设任务。

3.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督促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4.加强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指导,帮助学生全面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结构要求,引导学生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学习兴趣选课。

5.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措施保障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发展与能力提升,促进教学交流与研讨。

6.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估,提升课程建设品质。

(四)院属系(学科组、教研室)

1.院属系(学科组、教研室)是课程设置的基本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落实并高质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2.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团队积极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

3.组织本机构教研活动,促进课程建设品质与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五)教师

1.教师在课程教学中须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守师德规范,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主动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非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学院(系、教学部)下达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

3.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教学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把握好主要教学环节,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合理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教师应上好课程第一课,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专业课程第一课和课程教学全过程,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5.教师应严格按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以自习代替正常的课程教学;教师原则上不得调停课(不含课程授课团队成员之间调整授课时间)、不得请研究生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者,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系、教学部)教学副院长审核、学校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6.教师是课程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抓好学生的到课率、抬头率;要严格考勤,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等情况如实记载,对上课打瞌睡、玩手机等行为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将学生上课相关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问题严重的班级或学生,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反映。

(六)学生

1.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上课的相关规定,不得无故旷课,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完成课程学习任务,从关注课堂转向课前、课中、课后并重,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探索,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七)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课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针对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内容、教学管理与教学效果等方面对课程建设质量实施评估,推进课程建设质量提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督导、领导及同行听课制度、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等多种措施,从政治立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对课堂教学效果差的课程主讲教师,学院(系、教学部)应敦促其及时改进,对未及时改进或改进效果差的教师,学院(系、教学部)应暂停或终止其授课资格,经学院(系、教学部)教学委员会及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可恢复其授课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到课率低于80%的课堂,学院(系、教学部)应及时进行整改。对到课率低于65%的课堂,学院(系、教学部)应认真分析到课率低的原因,按下述情形分类处理:

1.因学生自身原因无故旷课的,报学生工作部(处)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2.因培养方案不合理、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报学院(系、教学部)教学委员会研究处理;

3.因教学管理存在问题、教学条件保障不到位的,报教务处按《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4.因主讲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差的,由学院(系、教学部)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对专业评估检查的依据之一,纳入《湘潭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与学院(系、教学部)教学业绩津贴、专业招生、单位目标任务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教师违反课程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违反课程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本科教学,各学院(系、教学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