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教发【2017】2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及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学生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未超过40学分,授予其他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未超过25学分;
(二)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400分),其他语种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学校已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五)代表湘潭大学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
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或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
(六)被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
(七)港澳台侨联招、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或交换一年以上按协议需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术不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弄虚作假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的。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解除的,缓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授予时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9月、12月分别授予学
位一次。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要求,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
(三)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名单。
(五)教务处发布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六)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存在质疑或异议者,可向教务处提交《湘潭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复议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保留追回证书、注销学位注册信息的权力,并对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管理按照《湘潭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以前取得
学籍且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的本科学生可选择适用原《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湘大教发【2015】2号)的学位授予条件或本规定,2017年及以后取得学籍的本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