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教发【2017】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院(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如下: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心健康状况、创新创业或海外游学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由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至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统一盖章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送至教务处。
第四条 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有特殊情况需向院(系)请假,学校根据学生学费缴纳及到校情况办理注册。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校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当学期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可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
六年,因当兵服役或创业办理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核、成绩评定、学分及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
(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含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参加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获得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实践经历、获得研究成果而发表的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各院(系)制定的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优 A 4.0
85-89 A- 3.7
82-84 良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中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
第五章 多修、辅修、重考、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
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应重考或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开
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学生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多修的学分,按《湘潭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考或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自主学习或参加其他学生同类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
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
按程序审批后允许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现专业学习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专业调整,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
(四)招生时定向委培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该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院(系)批准同意的专业转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批准同意的专业接收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应于学期末向院(系)提出申请,接收院(系)应于下一学期报到第一周周五前将拟接收转专业情况汇总报教务处。
院(系)应将审批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按转专业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院(系)应及时给学生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跨校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学期末向院(系)和学校提出申请,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由专业负责人根据其所获得学分的课程要求和内容审定。
第三十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院(系)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院(系)转
专业具体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超过六周以上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
(三) 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最多可以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批,可以两年为期,但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学生书面警示;未达到15个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自入学开始在校三年(不包括休学时间)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40个学分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一)被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按本规定第四十条作退学处理的;
(三)学生死亡的;
(四)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不利处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采集保存处理证据,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由学生所在院(系)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未超过50个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含)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由学校出具写实证眀。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6月、9月和12月集中办理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和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05] 1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