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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必赢官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14-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激励教师积极投身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工作,有效推进我校学科竞赛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学科竞赛,是指各级各类针对本专科学生所开展的竞争性、选拔性、创新性科技文化活动。

  第三条 学生学科竞赛的宗旨是活跃校园学术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与团队合作精神,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积极支持广大师生踊跃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各院(系、部)根据专业发展与课程建设需要,成立科学性、创新性、竞技性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具有我校特色的校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主办、承办和参与的各级各类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统一归口教务处进行管理。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级别的不同,学科竞赛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四个级别进行管理。校级学科竞赛是指以湘潭大学名义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如中南地区)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中央政府各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际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具体职责是:修改、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受理、审核并公布院(系、部)的年度学科竞赛立项计划;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竞赛获奖项目的认定;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奖金的发放;整理归档竞赛档案文件等。

  第七条 院(系、部)是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学科竞赛管理细则;组织承办校级学科竞赛活动;组织学生训练与参赛;提供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训练与比赛条件;合理使用竞赛资金;及时上报竞赛的各类档案文件(包括年度竞赛计划、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其它有关材料);结合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八条 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该竞赛项目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该竞赛项目的计划与总结。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竞赛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特点研究制定训练方案,选拔参赛学生,组织实施训练,带队参加比赛。对于参赛队伍较多、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项目,院(系、部)应成立指导教师小组。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指导教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竞赛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教师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一般以院(系、部)为单位组队。为集中优势资源,学校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组队参加学科竞赛。对于没有参赛名额限制但影响较大的赛事,鼓励广大师生自主、自费组队参加。

  学生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训练和比赛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直至纪律处分,并酌情赔偿已发生的报名费、培训费、参赛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由参赛师生持有,但须向学校申请登记,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电子扫描件与纸质复印件给教务处。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由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按程序统一移交学校存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学校鼓励院(系、部)多方筹措学科竞赛经费,提供赞助的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享受包括竞赛冠名权在内的宣传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学科竞赛经费包括训练经费、比赛经费、奖励经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训练经费主要用于指导教师劳务、训练与比赛用耗材等支出。比赛经费主要用于比赛期间的报名、注册、会议、资料、交通、住宿以及误餐补贴等支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与优秀组织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劳务费是需要支付给教师指导学生训练和比赛的劳动报酬,每年年底由教务处根据竞赛培训计划,结合当年参赛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并以特殊教学任务编制的方式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训练和比赛用耗材成本较高的学科竞赛项目,经院(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其耗材经费从院(系、部)实验教学材料经费以及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专项经费等支出。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性材料、设备与资料等,应尽可能投入到日常的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院(系、部)承接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经费预算表,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承诺承办的,其承办费用均由该院(系、部)自行承担。

  院(系、部)承办列入学校学科竞赛计划的校级竞赛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据实报销。

  承办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可用于学科竞赛所需的宣传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参赛师生食宿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命题费、阅卷费、评审费、监考费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等项目支出。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奖励经费,奖励在各类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组织单位与个人,奖励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状况以及学科竞赛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奖励经费按照获奖项目数测算。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奖励的,按照最高层次和类别标准奖励。团体奖按项目奖励,不对参加人员重复奖励。

  对于由院(系、部)支持参加或者师生自主、自费组队参加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学校参照同类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按项目获奖等级对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发放奖金,奖励标准如下表所示(单位:元)。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级 20000 10000 6000 4000
国家级 15000 10000 4000 2000
省级 6000 4000 2000 1000

 

  对于不设一、二、三等奖的赛事,最佳奖视为同级别的一等奖奖励,优秀奖视为同级别的三等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积极投身学生学科竞赛并获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纳入学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称评审、成果奖励政策,具体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科竞赛组织与获奖情况认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认定结果以学校文件为依据。学校对认定为优秀组织单位且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获奖等级发放奖金,奖励标准为指导教师奖励标准的50%。校级竞赛承办单位直接认定为优秀组织单位,奖励标准为每项赛事500元。

  学校根据院(系、部)及管理部门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定期开展学科竞赛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对合理规划学科竞赛项目,精心组织学生参与,及时总结经验,严格竞赛管理的组织单位,学校将逐步加大对其学科竞赛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院(系、部)师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将学科竞赛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对于一个考核年度内未举办或者未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的院(系、部),单位和分管领导该年度的教学考核与目标管理不能评优。对于一个聘期内(一般为三个考核年度)未举办或者未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的院(系、部),单位和分管领导该聘期的教学考核与目标管理不合格。

  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年度项目计划的单位,学校将适当削减下一年度学科竞赛经费;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总结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优秀组织单位奖资格并扣发其奖励经费;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总结材料的竞赛项目负责人,学校将缓发该项目奖励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获学科竞赛奖金奖励,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对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校在学分认定、创新项目、评奖评优、免试保研时分别给予政策倾斜。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经个人申请,可依据《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与学分认定办法》认定相关选修课学分或创新训练学分。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各级各类奖励且符合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的学生,可依据《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获得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奖励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发文通报。发放奖励经费时,优秀组织单位奖金直接划拨至组织单位,个人奖金直接划拨至相关指导教师。同一获奖项目涉及多名指导教师的,由竞赛负责人与第一指导教师协商具体的奖金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学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竞赛作品及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其部分转让收益用于奖励该作品的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 “以上” 所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