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刻苦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7、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2)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高校推荐名额严格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以内,各学校毕业生总人数以2011届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查数为准。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教育厅。
4、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学生处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办法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和主管单位(含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高校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结合评选工作,扎实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个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
3、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4、请各高校在2011年4月22日以前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1份,见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1份,见附件2)和《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1份,样式见附件3)的纸质材料报送我厅学生处216室,并将附件2的EXCEL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过期将不予以受理。
联系人:周军,联系电话:0731-84715492,电子邮箱:1152402765@qq.com。
附件: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
3、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