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2-2013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
及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继续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及补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身上,现就2012-2013年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及补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干事、研究生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及补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及补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及补助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认定及补助工作的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及补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2、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比例分别不超过本院研究生人数的1%、5%。特殊困难补助400元每人,一般困难补助200元每人。
三、参与认定及补助的研究生范围
1、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2、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四、申请认定及补助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属孤残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属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研究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研究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无力支付者。
五、认定及补助程序和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须将书面申请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贫困证明提交至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研究生所提交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和贫困证明等材料,结合研究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人数,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3、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
3、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要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师生有异议,情况属实者,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认定后的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及补助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数据一经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原则同本学年内不得更改。但同学年内确有研究生经济突发困难的,学院须附证明材料可予以增补并备案。
2、各学院本学年的困难补助及助学金等均应资助被认定困难的研究生。
3、学校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就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