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有关研究生资助及《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必赢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资助总量严格执行学校下拨数目。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在以学校下拨为主要依据的前提下,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对每一等级相应资助标准和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 |
年级 |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元/年) |
奖励比例 |
博士 |
一、二年级 |
不分等级 |
12000 |
符合参评资格 |
三年级 四年级(硕博连读) 五年级(直博生) |
一等 |
18000 |
20% |
二等 |
15000 |
20% |
三等 |
12000 |
符合参评资格 |
硕士 |
一、二年级 |
特等 |
10000 |
5% |
一等 |
8000 |
15% |
二等 |
5000 |
25% |
三等 |
3000 |
35% |
三年级 |
特等 |
10000 |
10% |
一等 |
8000 |
20% |
二等 |
5000 |
30% |
三等 |
3000 |
符合参评条件 |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超出学制年限;
2.无故欠缴学费;
3.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5.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
6.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名额和等级为基础,依据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等综合得分评定。博士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综合一、二年级的得分评定。学院根据上述三部分所得综合成绩排序,依次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含初试、复试成绩)和志愿报考等综合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权重: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成绩(G表示)占比40%、科研成果(T表示)占比40%、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A)占比20%三项,S表示计分总成绩。即:本年度学业奖计分总成绩S = G×40%+T×40%+A×20%。
2.计分办法:见附表2。
(三)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符合参评资格即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四)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参照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定办法执行,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以博士一年级和二年级两个学年为准。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所有科研成果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研究生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院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及相关研究生工作人员等为成员,负责制定、组织、评审和监督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按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学院的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学校文件和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必赢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评审委员会决定。本办法由必赢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