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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文章来源:必赢官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8-05-23

湘大党发〔2001〕31号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是党员组织观念强弱的一种体现。为严格我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均应转移党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含成教、自考)毕业生党员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在派遣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后交各院、系党组织。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必须到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取自己的组织介绍信;对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正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暂留本院系一年,在此期间,毕业生党员必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党费,及时向所在院系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所在支部应按规定办理毕业生预备党员转正手续。一年后,因某些原因,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必须将其组织关系与人事关系等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支)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凡超过规定期限又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含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院、系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单位党组织报到,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包括校内所有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应由本人到原院、系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本人党组织关系从所在单位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人员党总支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

五、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一律经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还须先经湘潭市委组织部转接)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新进校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专科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其他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参加新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六、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校党委组织部不再办理转移手续;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七、应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八、各单位党组织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和党费交止时间,不得填写“见证”字样。

九、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